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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的常见法律问题 法通识

来源:火狐体育NBA直播    发布时间:2024-12-20 06:34:51

  为普及法律通识,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法通识》栏目,以法院人专业的视角梳理、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司法实践中,不少商事主体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因不认可裁决结果,希望诉诸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以撤销仲裁裁决。那么什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撤裁案件相比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有什么特殊性?相关案件审查要点是什么?

  本文梳理了申请撤销商事仲裁裁决案件中12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期望帮大家准确了解撤裁程序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精准选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在第五章增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章,由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对仲裁的监督责任。若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认为裁决书确有错误或程序不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通常指当事人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案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限于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案件之外的第三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申请撤销他人之间仲裁裁决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是六个月,当事人超过六个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申请。

  部分当事人将仲裁司法审查程序视同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上诉审程序,但需要提醒的是,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并不是仲裁的上诉审或再审,故适用的程序、审查的范围均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二审或再审。

  基于仲裁一裁终局的性质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规定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实行有限监督的原则,在审查时以被动审查和形式审查为主,即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严格依照《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能主动干预。如当事人不依照上述法条列明的法定事由提出申请,诉及仲裁实体审理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其主张的,则不予支持。

  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大致分为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以及涉外涉港澳台(以下简称涉外)仲裁裁决。其中,涉外案件的认定,可以从当事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加以判断。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非涉外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在撤销法定情形上采用不一样审查标准,二者有区分也有重合。

  (1)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非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应该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列明的审查事由进行审查。

  (2)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案件,应该依据《仲裁法》第七十条及该法条指引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列明的审查事由进行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两类裁决的审查标准不同,当事人必须要格外注意区分,如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却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法律依据,主张存在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等情形,因以上内容并非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相应主张不应被采纳。

  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为一方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仲裁条款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双方合意的仲裁机构指向不明确,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1)当事人要掌握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在仲裁首次开庭前如申请人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裁的,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甲公司(承包人)与乙公司(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仲裁机构:由发出仲裁意向通知的一方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通用条款约定:“若双方未能都同意选出仲裁机构,而合同任何一方为中国国外注册法人,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解决,若双方均为中国国内注册法人,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甲公司主张对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有几率存在多种理解,双方并未明确确定仲裁机构,故申请撤裁。法院经审查认为,《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补充与说明,依照专用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与通用条款确定的管辖权并不冲突,二者应作为整体予以理解,因甲、乙公司均为中国国内注册法人,能够确定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仲裁机构明确指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案涉合同仲裁条款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据此驳回申请人申请。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通常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二是裁决事项系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无权管辖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对无权管辖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裁决事项属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即纠纷本身不具有可仲裁性;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裁非所请”;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即仲裁机构不具有管辖权。

  (1)对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内容的判断和解释,应当按照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2)部分案件会牵涉律师费用问题。对于当事人在仲裁请求中主张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仲裁庭在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案件真实的情况后,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情形一般不构成超裁。

  (3)仲裁裁决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否得当,不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范围。

  甲公司在撤裁案件中主张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理由为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没有对律师费的承担方式作出约定,而仲裁裁决结果对律师费予以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某仲裁委《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决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处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即相关联的费用的负担方式属于仲裁庭依职权确定的裁决事项,仲裁委裁决由甲公司承担律师费用并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仲裁程序违反法律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并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法院审查该条款构成的关键是在当事人明确主张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后,衡量仲裁程序是否对仲裁的公正审理产生了实质影响。

  仲裁员甲与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乙曾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甲担任某仲裁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期间,乙同时系该委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成员。但该仲裁委官网页面上对仲裁员甲的概况介绍中,并未显示其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仲裁过程中亦未对其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情况做过相应披露,仲裁员甲未按照仲裁规则充分履行披露义务,行为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行使,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会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故相应裁决被予以撤销。

  (2)该证据是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如申请人主张的伪造证据与仲裁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无关,无论其是否伪造,因不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故该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

  对于该条款的审查,需要明确申请人主张伪造证据的名称,准确的区分伪造证据与虚假陈述。

  甲公司以对方当事人虚构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这一事实为由,援引《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即主张证据伪造,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应仲裁裁决。然,伪造证据不等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是指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而虚假陈述则是指当事人故意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虚假、误导性陈述。如当事人主张伪造证据,实则意指被申请人虚假陈述的,因被申请人是否作了虚假陈述属于仲裁庭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范畴,而人民法院基于形式审查原则,则对该类当事人的撤裁申请不予支持。引申来看,如果甲公司的主张为对方当事人伪造交货凭证这一证据,则人民法院审理时应依照上述条款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判断。

  (1)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与仲裁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无关,即便对方当事人确实未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提交,因不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申请人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

  (2)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自己已经掌握的证据,裁决作出后以自己隐瞒的证据影响公正裁决为由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较为常见的一般是双方均掌握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双务合同等。当然,申请人也需要出示初步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确实掌握了上述证据。

  (3)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在据此条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当事人需提供已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等文书。对仲裁案件处理结果的不认同不代表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甲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为仲裁委对于“房屋权属判断”“解除权行使期限”等案件实体处理存在异议,依据则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未提供其他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基于仲裁一裁终局的性质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规定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实行有限监督的原则,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仅限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就案件实体处理提出的异议,不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以内,据此驳回甲的申请。

  司法实践中,认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仲裁裁决违反我国法律的根本原则、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危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安全、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安全秩序等。

  甲以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依据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乙还款100万元,某仲裁委作出乙向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仲裁裁决。后乙主张仲裁委忽视案涉借款系为赌博提供资金的事实,将本案定性为单纯的民间借贷,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100万元实际是甲向乙提供用于澳门地区赌博的赌资。甲主张乙向其借款100万元的事实不符合常理,亦不符合双方经济往来的交易习惯,其所主张的正当借款基础事实不存在。各方均明知借款用途为赌博,而赌博行为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案涉款项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据此,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某仲裁委作出的上述仲裁裁决。

  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处理结果包括裁定驳回申请、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1)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符合仲裁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当事人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3)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的,法院在遵循报核制度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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